我第一次签合同,被那行小字坑了一年
二〇〇六年,我签了人生第一份像样的设备合同。
总价、工期、付款方式,我跟客户谈了四轮,改到双方都点头。我以为这场谈判我赢了。
合同签完那天我很高兴,我爱人问我怎么了,我说:这个单子成了。
一年后出事了。
出事的时候我才注意到,那份合同的第九条有一行小字:"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,双方另行协商。"
看起来很常规。问题在于,我们签的时候,"工期延误"这个词没有对应的责任条款。
客户那句"你们不是说三个月吗",我当时答不上来。我只能说"现场有变化"。他脸就沉了。
这就是我入行第一年交的最贵的一笔学费:不是合同没谈拢,是我只谈了金额和工期,没谈"这两种东西做不到的时候怎么办"。
这件事之后,我给自己定了一个规矩,看了很多年:
凡是承诺了时间的单子,必须同时写清楚前置条件。
这句话说来容易,落地很难。因为前置条件写多了,客户看着不舒服,像是在推责任。
我现在的写法是这样的:不写"如果现场不具备条件,工期顺延",写具体的东西。
比如:土建完成并移交、电源接入点具备送电条件、图纸在开工前七个工作日确认。
这样写有两个好处:一是顺延时,责任自然在那几项上,客户反而没什么意见;二是这几项也是我要盯的,写下来等于给我自己派了活。
讲一件更丢人的事。
二〇一五年有个单子,我在合同里加了一条"甲方需在进场前完成土建移交"。结果他没移。他跟我说:"你自己看现场没做好,你还好意思写我。"
这句话我没顶回去,因为他说得有道理——现场确实没做好。
这件事之后我又改了一次写法:前置条件由双方在开工前共同确认一次,形成书面清单,各签一份。
不是我在合同里甩责任,是把双方的事摊在一张纸上,谁也没法只指责对方。
所以如果你问我这一行最重要的合同条款是什么。
我不会说是价格,也不是违约条款。我认为是那一条:约定做不到的时候怎么办。
价格谈错了还能让,条款漏了能拖一年。
我们做机电的,从接单到交付要四五十天,中间任何一天都可能变。合同不是把丑话说在前面的工具,是把现实装在纸上的工具。
我入行那年要是有人跟我讲这一句,我能少走两年弯路。
